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阜陽經開區、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阜陽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8日
阜陽市港口岸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提升港口岸線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港口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安徽省港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港口岸線的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岸線,是指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岸線,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港口岸線管理工作,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岸線管理工作;阜城三區交通運輸分局、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務中心、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按職責分工負責阜城三區的港口岸線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生態環境、水利、消防、海關、城管執法、財政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港口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港口岸線的管理和利用遵循統籌規劃、生態優先、合理利用、節約高效的原則。
開發利用港口岸線,必須以項目建設為主體,以產業發展為核心,堅持“雙招雙引”、好中選優,按港口岸線利用效率指標引導項目和產業采用縱深布局,減少岸線占用寬度。對符合規劃要求、資源利用率高、帶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運輸結構調整的項目,優先給予保障。港口岸線利用效率指標另行制定。
第五條 港口岸線的使用應當符合阜陽港總體規劃,規劃的港口岸線原則上禁止非港口設施項目占用,確需占用的,應依法開展港口規劃修訂或調整工作。
除依法許可的臨時使用港口岸線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兩側設置浮吊船、輸送帶等設施裝卸貨物。
第六條 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港口岸線使用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內容包括岸線長度、使用用途、泊位噸級、通過能力等;
(二)申請人情況以及相關材料;
(三)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四)海事、航道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適用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式樣。
第七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部門審批權限的,應當當場受理;
(三)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屬于本部門審批權限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十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初審和轉報工作。
第八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審查。
轉報港口岸線申請材料時,應當對港口岸線利用效率指標符合情況進行說明。
第九條 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開工前應取得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相關手續。逾期未開工建設,批準文件失效。
批準文件失效后,如繼續建設該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重新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條 港口岸線使用有效期不超過五十年。超過期限繼續使用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批準使用港口岸線后,因企業更名或者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發生改變,或者改變批準的岸線用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注銷手續:
(一)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二)因港口建設項目法人依法終止等,港口岸線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線的;
(三)因港口總體規劃調整,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港口總體規劃調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港口岸線使用人。
第十三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注銷手續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注銷申請,并提交原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文件。
第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依法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港口岸線臨時使用期限、范圍、功能、恢復措施等事項,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項目批復文件;
(三)代為申請的,提供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四)無條件拆除承諾書以及工程建設期滿拆除臨時港口設施并恢復岸線原貌的方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工程建設選址附近有無同類功能碼頭,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臨時使用的港口岸線,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臨時性設施,應當自使用期滿后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岸線原貌。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港口岸線使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并可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港口岸線使用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 未經依法批準使用港口岸線或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期滿未按規定拆除臨時性設施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